第3199761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本商标案件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本商标案件仅供学习参考,以下为本案件商标信息。
第3199761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以下为商标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正文:
申请人:桑德斯斯塔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976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520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0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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