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73712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本商标案件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本商标案件仅供学习参考,以下为本案件商标信息。

(以上图形为本案涉及引证的商标对图)

 

以下为商标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正文:

4473712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山西中科潞安半导体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权(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371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16366号商标、第20834082号商标、第3440680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相关通知、申请人系列商标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以上文章正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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