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注册第1523429号“TH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国际注册第1523429号“TH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THX LTD.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23429号“TH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5678号商标、第510034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744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虽处于异议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以上文章正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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