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38640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本商标案件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本商标案件仅供学习参考,以下为本案件商标信息。
(以上图形为本案涉及引证的商标比对图)
以下为商标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正文:
第4338640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忠华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3864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56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1425号商标、第662543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三目前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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