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476230号“羽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商标案件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本商标案件仅供学习参考,以下为本案件商标信息。
(以上图形为本案涉及引证的商标比对图)
第39476230号“羽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深圳市仙迪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欧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仙迪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欧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2期《商标公告》第39476230号“羽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羽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792176号“羽晳FEATHER AQU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476230号“羽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