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931852号“塔布贝斯咨询 Double Base Consul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本商标案件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本商标案件仅供学习参考,以下为本案件商标信息。
(以上图形为本案涉及引证的商标比对图)
以下为商标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正文:
第44931852号“塔布贝斯咨询 Double Base Consul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苏州塔布贝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道智盈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31852号“塔布贝斯咨询 Double Base Consul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09032号商标、第16415468号商标、第1396879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