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433168号“巷尾茶派XIANGWEICHAPAI”商标异议决定书

 

商标案件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本商标案件仅供学习参考,以下为本案件商标信息。

巷尾茶派XIANGWEICHAPAI与引证商标对比图

(以上图形为本案涉及引证的商标图)

 

以下为商标局异议决定书正文:

36433168号“巷尾茶派XIANGWEICHAPA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幻鸟新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幻鸟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6期《商标公告》第36433168号“巷尾茶派XIANGWEICHAP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巷尾茶派XIANGWEICHAPA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矿泉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855343号“茶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茶”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功能用途、消费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差异,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433168号“巷尾茶派XIANGWEICHAP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以上文章正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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