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决定书:第3556896号“好土”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决定书

 

本商标案件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本商标案件仅供学习参考,以下为本案件商标信息。

第3556896号“好土”商标样式

(3556896号“好土”商标样式)

以下为商标局评审正文:

3556896号“好土”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56896号“好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无效宣告一案,不服我局国知商标审撤字(201977号决定,于201909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好土”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宣告复审商标无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经申请人独创并具有极强显著性和识别功能的商标,用在指定的产品上不会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先已有大量类似本案的商标在第29类获准注册,复审商标具有固定的含义,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企业简介;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关于“土”字相关含义解释;相关商标注册情况。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515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410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食用油”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241020日。

  2、申请人在2019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的鸡蛋的“美容”真相中被点名。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5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属于修改后《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其规制内容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中,故本案的焦点可归纳为:复审商标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复审商标“好土”,易被理解为“好的土壤、好的土地”等,指定使用在“蛋、干蔬菜”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质量、培育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误导公众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争议商标不应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复审商标维持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以上文章正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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