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14770号“逗小影”商标异议决定书

 

本商标案件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本商标案件仅供学习参考,以下为本案件商标信息。

(以上图形为本案涉及引证的商标对图)

以下为商标局异议决定书正文:

35814770号“逗小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潍坊和合包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潍坊和合包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2期《商标公告》第35814770号“逗小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逗小影”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936号“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经查,异议人提供的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资料显示,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共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腾九云”、“域乎”、“万序”等多件与他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或商号相同及高度近似的商标,并已被我局驳回或已被提出异议。对于上述情形,被异议人未能答辩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814770号“逗小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以上文章正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小伙伴们,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联系我们!
了解商标注册,国际商标,版权登记等知识产权知识,就上www.zixinr.com 自信知识产权平台网。

欢迎扫以下二维码,加我微信申请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