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761665号“TIMBERLOOK”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甲虫(宁波)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金甲虫(宁波)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第47761665号“TIMBERLOO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MBERLOOK”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73095号“TIMBERLAND”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761665号“TIMBERLOO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