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565616号“粵道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晓桐

  异议人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晓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第46565616号“粵道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粵道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抗菌皂;净化剂”等。异议人引证的第15895052号“阿道夫”商标现已无效,该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其利害关系人在先注册的第24617870号“阿道芙”、第41805400号“道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首字“粵”与广东省简称“粤”字形高度近似,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道芙”,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阿道夫”品牌在洗护用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且除本案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如“桂能阿道夫”“安道夫”“旺道芙”“桂道芙”等。被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565616号“粵道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