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第37376681号“旺美旺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案件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本商标案件仅供学习参考,以下为本案件商标信息。
(以上图形为本案涉及的申请商标与引证的商标对比图)
以下为商标异议决定书正文:
第37376681号“旺美旺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阳市旺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阳市旺美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7376681号“旺美旺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旺美旺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燕麦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用糖霜(糖衣);丁香(调味品);玉米花;糖;未烘过的咖啡;裹巧克力的坚果;糖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0567号“旺旺”、第10666226号“旺旺”、第15023965号“旺~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等。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具有相同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旺旺”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知名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376681号“旺美旺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以上文章正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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