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第480228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标案件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本商标案件仅供学习参考,以下为本案件商标信息。
(以上图形为本案涉及的申请商标与引证的商标对比图)
以下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正文:
申请人:优素(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228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85318号“娜姐手工笤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核心识别内容、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商标含义等方面均有较强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建立稳定的指向与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以上文章正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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