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第39399560号“游而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案件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本商标案件仅供学习参考,以下为本案件商标信息。

游而学与引证商标对比图

(以上图形为本案涉及的申请商标与引证的商标图)

以下为商标异议决定书正文

39399560号“游而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市游而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东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游而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9399560号“游而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游而学”指定使用于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寄宿处”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34625号“学而思”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9068528号“学而思”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故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且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399560号“游而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以上文章正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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