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注册第1518701号“Knoppers PeanutB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国际注册第1518701号“Knoppers PeanutB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奥古斯特•斯多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18701号“Knoppers PeanutB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将复审商品限定为“花生棒糖”商品的国际删减申请我局已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花生棒糖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