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牧王XUANMUWANG”商标异议裁定书

 本商标案件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本商标案件仅供学习参考,以下为本案件商标信息。


玄牧王XUANMUWANG与引证商标图样

(以上图形为本案涉及引证的商标对图)

35195616号“玄牧王XUANMUWA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以下为商标局异议裁定书正文: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树铭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树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7期《商标公告》第35195616号“玄牧王XUANMUW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玄牧王XUANMUWA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压力水箱;水龙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79707号“牧王”、第11769944号“九牧王”、第4632956号“王牧”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喷头”、第11类“龙头;压力水箱;地漏”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195616号“玄牧王XUANMUW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以上文章正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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