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决定书:第7098892号“鲜土”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决定书

 

本商标案件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本商标案件仅供学习参考,以下为本案件商标信息。
第7098892号“鲜土”商标样式
7098892号“鲜土”商标样式)

7098892号“鲜土”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决定书

以下为商标局评审正文:
    申请人:洪湖市莲田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惟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098892号“鲜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无效宣告一案,不服我局国知商标审撤字(201976号决定,于201908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鲜土”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宣告复审商标无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今年中央电视台3.15报道鲜土鸡蛋涉嫌误导消费者,该报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复审商标并未带有欺骗性,不会引起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广州九珠商贸有限公司于20081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9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0913日,2019527日被核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2、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湖北莲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在2019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的鸡蛋的“美容”真相中被点名,其通过在笼养鸡的饲料中添加“斑蝥黄”添加剂来加深蛋黄的颜色,使其笼养鸡所产的鸡蛋更像土鸡蛋,并通过注册“鲜土”商标,在产品包装上突出宣传农家鲜“土鸡蛋”,来误导公众。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5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属于现行《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其规制内容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中。本案的焦点可归纳为:复审商标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复审商标“鲜土”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新鲜的、天然的、野生的”,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会对商品的品质、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误导公众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争议商标不应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以上文章正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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