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使用资料可以作为预防商标撤三使用证据?

 哪些企业使用资料可以作为预防商标撤三使用证据?这几年,商标的申请量越来越大,月申请近50万件,顶峰时近60多万件/月,商标的需求量越来越多,能够注册的商标越来越少了,好听的商标名,真是一名难求!因此,“商标撤三”就成了一些商标申请人获得商标权的手段之一,商标申请人需要警惕商标撤三的风险,也要有意识的留存商标使用证据。那么,哪些商标使用证据是可以用来预防自身商标被他人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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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说明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真实的商业使用证据。相关的使用证据需要客观真实,避免虚假的合同、发票、广告宣传。针对非真实的象征性使用,司法实践中也认定使用证据无效。例如,一般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商标的转让、许可不是商标的使用,它们在撤三案件不能作为主要证据使用,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使用。
(二)公开的使用证据。商标的使用并非内部使用,应当以相关公众为识别群体,商标需要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能够知晓商标的存在。例如,内部办公文具、标识、办公场所的标志等通常不能认为对外的公开使用,同样它们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使用。

三)中国内地的商标撤三,提交的使用证据应该是在国内的使用证据,不包含港澳台商标使用证据,因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实施的是与大陆地区不同的商标法律制度,与大陆地区属于不同的法域,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产生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撤三案件的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