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275629号“牛尖叫”商标异议决定书-“牛尖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商标案件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本商标案件仅供学习参考,以下为本案件商标信息。

牛尖叫引证商标比对图

(以上图形为本案涉及引证的商标对图)

 

以下为商标局异议决定书正文:

36275629号“牛尖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中达美晨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中达美晨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6期《商标公告》第36275629号“牛尖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牛尖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香肠;鱼子酱;水果罐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75008号“尖叫SCREAM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308635号“尖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无酒精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275629号“牛尖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以上文章正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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