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日期:2021-05-05
栏目:知产文章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小伙伴们,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联系我们!
了解商标注册,国际商标,版权登记等知识产权知识,就上www.zixinr.com 自信知识产权平台网。
欢迎扫以下二维码,加我微信申请商标。

相关推荐
- 2022-01-121第45328624号“松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 2021-07-232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538号建议答复的函
- 2021-06-223商标:第48272120号“像素引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20-03-144警惕松劲心态 狠抓工作落实
- 2022-03-115分类补正说商品名称不规范,可行业中就是这样叫的,我该怎么补正?



自信公众号
扫一扫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