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日期:2021-05-05
栏目:知产文章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小伙伴们,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联系我们!
了解商标注册,国际商标,版权登记等知识产权知识,就上www.zixinr.com 自信知识产权平台网。
欢迎扫以下二维码,加我微信申请商标。

相关推荐
- 2021-07-121商标申请时,要申报的商品项目区分表上没有,怎么办?
- 2021-07-072我们是一家外国公司,可以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吗?
- 2022-02-15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电子申请专利证书发放事项的公告(第472号)
- 2021-04-114 国际注册第1518701号“Knoppers PeanutB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20-08-265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



自信公众号
扫一扫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