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日期:2021-05-05
栏目:知产文章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小伙伴们,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联系我们!
了解商标注册,国际商标,版权登记等知识产权知识,就上www.zixinr.com 自信知识产权平台网。
欢迎扫以下二维码,加我微信申请商标。
相关推荐
- 2021-07-091想查询一个商标的注册情况,请问该怎么查询?——即事后查询
- 2021-07-07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的流程是怎样的?申请后什么时候拿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 2021-07-143在一份申请书上同时申报了3个类别,现在仅有一个类别的项目需要补正。如果补正不合格,对另外两个类别有影响吗
- 2021-07-124关于商标分类里的商品的分类原则都有哪些?
- 2021-03-135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公告(第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