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第38093390号“瓜子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案件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本商标案件仅供学习参考,以下为本案件商标信息。

(以上图形为本案涉及的申请商标与引证的商标图)

以下为商标异议决定书:

38093390号“瓜子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臻信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臻信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8093390号“瓜子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瓜子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磁性身份识别卡;计算机用接口;条形码读出器;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硬件;人脸识别设备;收银机;计步器;验手纹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66200号“瓜子”、第22214283A号“瓜子”、第28922048号“瓜子价”、第18591290A号“瓜子金融”、第18591495A号“瓜子服务”、第17793309A号“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处理设备;停车计时器”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17664688A号“瓜子”、第17664012A号“瓜子二手车”、第17664031A号“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093390号“瓜子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以上文章正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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