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524326号“海蓝石”商标异议决定书
商标案件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本商标案件仅供学习参考,以下为本案件商标信息。
(以上图形为本案涉及引证的商标对比图)
以下为商标局异议决定书正文:
第36524326号“海蓝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醉知足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醉知足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5期《商标公告》第36524326号“海蓝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海蓝石”,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06409号“海之蓝”、第3593520号“海蓝蓝”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饮料);果酒(含酒精);酒(利口酒)”等商品上。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524326号“海蓝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以上文章正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