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侃爷椰子”商标异议决定书

 

本商标案件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本商标案件仅供学习参考,以下为本案件商标信息。

侃爷椰子异议引证商标比对图

(以上图形为本案涉及引证的商标对图)

以下为商标局异议决定书正文:


37317430号“侃爷椰子”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卓智伟

  委托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张奎

  异议人卓智伟对被异议人张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0期《商标公告》第37317430号“侃爷椰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侃爷椰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靴;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腰带;婚纱”。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939号“椰子”、第7119208号“椰子YEZ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运动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靴;鞋”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似,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椰子”,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317430号“侃爷椰子”商标在“靴;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以上文章正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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