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81354号“Mind Lab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本商标案件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本商标案件仅供学习参考,以下为本案件商标信息。

 

(第9781354号“Mind Lab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以下为商标局评审正文:

 

 

 9781354号“Mind Lab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嘉君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迈得维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781354号“Mind Lab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W056547号决定,于2020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于2016422日至20194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持续合法使用,未构成“连续三年不使用”之撤销情形。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或原件形式):1、复审商标许可声明;2、申请人关联企业网站页面;3、商业合同及发票;4、印刷经营许可证、印刷合同、书籍;5、周边产品照片;6、媒体报道;7、“Mind Lab”品牌与学校合作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729日申请注册,20147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说明书、报纸、海报、证书、期刊、杂志(期刊)、连环漫画书、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7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将复审商标许可北京中教慧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独占使用,许可期限自2014714日起至2024713日,涵盖指定期间,由此可以认定北京中教慧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申请人提交的网站页面、商业合同及发票、印刷合同、书籍、周边产品照片、与学校合作证据等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书籍、印刷出版物、教材纸制品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鉴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书籍、印刷出版物、报纸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已形成基本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以上文章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