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申请三年未使用撤销阿里“双十一”商标,复审结果”撤销“ | 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10140421号“双十一”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0000183534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40421号“双十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Y019635号决定,于201908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案件的申请书中已经提交大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并未将复审商标投入实际使用。被申请人在每年1111日网络促销活动期间使用的“11.11”、“天猫双11”等形式的标识与复审商标有明显差异,并非系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同时,从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及双十一购物狂欢节的设计初衷来看,复审商标投入复审商标指定服务群组的可能性也非常小。另,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我局在质证的基础上对复审商标是否投入实际商业使用进行审查。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旗下全球速卖通大学对培训等服务进行使用,通过云栖大会、双11数据库技术峰会对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进行使用,通过阿里文学平台对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等服务进行使用,通过优酷、天猫平台对节目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进行使用,通过亚博(欢猩)等平台对经营彩票服务进行使用,被申请人的业务范围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其已在上述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大量宣传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我局综合考虑其旗下平台业务的广泛性,各平台业务间的关联性,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复审商标可以充分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等因素,从社会生产实践角度出发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申请人的撤销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撤销复审程序不应沦为抢注侵权的工具,故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港交所申报文件;

 

  2、速卖通大学介绍、发布的培训课程的页面、被申请人发布的有关文章;

 

  3、云栖大会的有关百度百科资料、官网资料、双11数据库技术峰会的相关宣传资料、云栖大会的相关会议资料、报道;

 

  4、优酷取得“节目制作”服务相关资质的资料;

 

  5、有关微博及节目视频资料、报道资料;

 

  6、微博上关于小游戏的宣传资料;

 

  7、有关小游戏的报道资料;

 

  8、亚博科技收购公告及相关报道、《年报》;

 

  9、幸运猩球有关微博及“欢猩”参与双11狂欢夜的报道资料;

 

  10、彩票售卖合作的有关报道资料;

 

  11、有关被申请人的报道资料;

 

  12、有关微博及报道资料;

 

  13、相关行政裁定书;

 

  14、申请人的有关商标资料及双方之间的行政裁定书、判决书。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5、被申请人有关商标的荣誉资料;

 

  16、有关“双11”的百度百科资料;

 

  17、有关书籍资料;

 

  18、“淘宝大学”的有关介绍及宣传资料;

 

  19、用户服务协议;

 

  20、阿里文学及书旗小说在微博上的报道资料及用户服务协议;

 

  21、百度百科“猫晚”资料、有关微博资料、有关“双十一狂欢夜”的报道资料;

 

  22、有关双十一、双11活动中游戏的介绍及报道资料;

 

  23、有关双十一、双11的报道资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有关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质证意见如下:一、被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已经超过三个月的补充期限,属于逾期证据,应不予采信。二、申请人并未收到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具体证据,仅收到了撤销阶段的理由书及证据目录。三、被申请人的所有证据均为扫描件或者手机端、PC端网页截图,部分证据为自制证据,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同时,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实际使用。四、被申请人发起了每年1111日的购物大促节日,但“双十一”是各大电商平台、线下实体商家及广大消费者共同参与的促销节日名称,注册并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任何公众看到复审商标时,无法将其与相关主体联系起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的“双十一”等形式的使用均是对固定日期、节日名称或晚会名称的表达,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五、证据材料显示了被申请人的“双11全球狂欢节”、“天猫”、“双11”等,但这些标识均作为描述性内容出现,而非商标性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的培训、举办会议、节目制作、彩票售卖等经营内容,均不是被申请人经营,也未使用复审商标,且起到区分服务来源作用的亦并非复审商标。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复审商标信息资料;

 

  2、被申请人相关商标的行政决定书及被申请人的其他商标信息资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1112日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2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3227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1113日至20181112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2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在培训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但该部分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且均为被申请人旗下“速卖通”开设培训课程的资料,部分培训内容涉及《小二解读双11玩法》等,是对被申请人双11促销活动相关商业策略等的培训,是以“速卖通”的名义提供培训服务,而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3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在安排和组织大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亦可视为复审商标在类似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进行了使用,但证据3部分为网络证据及自制证据,其余证据内容体现的是被申请人举办的“双11数据库技术峰会”等活动、其旗下的云栖社区举办的相关活动资料及上述活动的报道资料,上述活动内容均与“双11”促销活动的数据库及营销模式有关,且活动举办主体均为本案被申请人及其旗下社区,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45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在节目制作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但该部分证据均为“优酷”对被申请人的相关活动,如“双11狂欢夜”等,以视频播出方的身份进行播放,并非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为名对相关节目进行制作的过程;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67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对复审商标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但该部分证据部分为被申请人自制的微博宣传资料,部分为双11活动促销手段的有关介绍及报道资料,上述证据内容涉及被申请人为提高销售额进行的红包雨、双11合伙人等促销手段,并未体现本案的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8-10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对复审商标在经营彩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但证据8仅为收购及收购事宜的相关报道资料、有关年报,并未涉及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9为被申请人在双11活动前进行的抽奖、公益捐赠等活动,证据10为被申请人与其他企业合作,由消费者购买体彩大乐透、竞彩彩票,通过扫描彩票上的二维码进入砸金蛋活动,进而获得双11活动的大礼包,彩票的发行方并非本案被申请人,且活动内容亦并未涉及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1723均为自身及商标的有关报道资料、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商标纠纷资料、双11及相关活动的有关资料,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8-20为其开设的淘宝大学的资料、旗下阿里文学、书旗小说的有关资料,用以识别培训服务的提供主体、书籍及小说的提供主体的商标均并非复审商标,而是“淘宝”、“阿里文学”、“书旗小说”等;证据21绝大多数均为“双11狂欢夜”的资料,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22为被申请人为提高销售额进行的寻找狂欢猫等促销手段,并未体现本案的复审商标。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1113日至20181112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另,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逾期提交补充材料,但被申请人首次提交答辩材料的日期为2020117日,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交补充答辩材料的截止日期应为2020417日,而被申请人提交补充答辩材料的日期正是2020417日,并未超出法定期限,故对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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